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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有那么重要吗,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9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侦查有那么重要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侦查从立 案开始,终结于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结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为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作好充分的准备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 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 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二)侦查内容的法定性

侦查活动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专门调查工作 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 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

(三)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侦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查获犯罪嫌疑人。同时,由于侦查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必然会形成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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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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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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