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常州刑事律师  >  职务犯罪  >  贿赂犯罪  >  什么是房屋受贿,房屋受贿有哪些表现形式?

什么是房屋受贿,房屋受贿有哪些表现形式?

此文章帮助了686人  作者:常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房屋受贿

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受贿对象与以普通财物作为受贿对象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受贿人收受不动产的行为不像收受普通财物时那样可以当然反映排除他人所有权的故意。

因此,要确定不动产受贿的成立除了行为人的收受行为外,还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

二、房屋受贿有哪些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表现形式: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房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相对人并无放弃住房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前者只能对房屋加以使用。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房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或正在办理过程中案发。

3、相对方将房屋送与国家工作人员时,已经为其或与其相关的受益人办理了房产证。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中行为人的收受行为具有排除相对方所有权的主观意图,收受行为的完成就意味着受贿行为的完成。而在第一种情况中,虽然行为人占有他人的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排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仅仅一个占有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排除相对方的所有权,只有在行为人有登记办理产权行为时才能凸现排除相对方所有权的主观故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收受行为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罪。

常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往往同时完成,且《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都作了处罚,因此人们会惯性的认为,只要有受贿罪必有行贿罪,其实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并非必然对应,行贿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行贿罪,不能以是否存在受贿犯罪为前提,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贿赂犯罪相关栏目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常州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常州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常州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受贿罪、行贿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和辩护要点,以及单位受贿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索贿行为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