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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都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根据法律确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怀疑。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刑事案件定案时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需要证据证明并且须达到最高证明标准的。不仅死刑罪名的认定上要达到最高证明标准,而且量刑情节上是否极其严重,亦需达到最高证明标准的要求。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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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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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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