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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457人  作者:济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同时,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本文拟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之充分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是有阶段性的,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会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还会有不同的具体采用标准。然而,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证明活动中,证据的采用标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即一般采用标准,包括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则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济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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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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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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