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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此文章帮助了1435人  作者: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1]29号

【颁布时间】 2001-10-17

【实施时间】 2001-10-26

【效力属性】 失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杭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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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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