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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应遵守的规范,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

此文章帮助了577人  作者:榆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搜查应遵守的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

1.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记入笔录。

6.询问证人,一般应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根据,然后提问。

7.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8.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9.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榆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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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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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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