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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什么,罚金刑如何适用、怎么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常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罚金是什么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共有财产。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在这方面没收财产规定的很明确。修订的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其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因此,应当正确理解罚金的定义。

二、罚金刑如何适用

(一)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犯罪数额巨大或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如修订的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并必须适用。并处罚金多适用于罪行较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如修订的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危害程度不同,法定刑就不同,不仅主刑的法定刑不同,附加刑的法定刑轻重也不相同。

(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法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判处一定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主刑,单独判处罚金。如修订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即如果选择了主刑就不能选择罚金,选择了罚金,就不能选择主刑。如修订的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后两种类型的罚金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或刚够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的犯罪。对罪行较经的犯罪规定一定的主刑或者规定一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这样比较科学、合理。但笔者认为对罪行较轻的犯罪规定单独判处罚金时,应当慎重。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性质虽然轻,但已构成犯罪,说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刑法规定了比第一、第二种罚幅程度更轻的主刑,相应地规定的附加刑也轻。这样的法定刑,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又使不同幅度的法定刑上下相互衔接。

常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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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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