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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647人  作者:保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

在重审期间认罪,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其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该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后翻供的,认定自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一审判决前”。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与一审相等同,因此即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决后;二、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前不认罪,即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本案被告人已经一审、二审均没有认罪,发回重审与被告人不认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发回重审已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如还认定为自首,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促使更多的被告人存有侥幸心理,助长翻供之风。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可认定自首。其理由: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其应当向法庭举出足以证实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而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本案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证犯罪提供了便利,认定其自首并适当从轻处罚,并不会形成错误的司法导向;四、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投案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对此没有异议。但对于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则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于法律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视为自首,而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犯罪人逃逸还是未逃逸,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具体处理上应该有所区别,对未逃逸者可以考虑从宽处罚或者从宽的幅度可以增大。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对于鼓励肇事者及时归案,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都有积极意义,否则,会使刑法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在肇事者未构成犯罪时,视为法定的一种义务;而当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时,肇事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行为即转化为自首情节,即属于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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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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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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