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有关机关缉获或被群众扭送,而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自己的罪行。有三种情况:
①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②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人是谁;
③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觉,但犯罪人隐藏起来或者正在被通缉中。
(2)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犯罪分子彻底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如是共同犯罪的,自首时还应当交代其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3)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隐匿、潜逃或者拒不到案的,则不认为是自首。如犯罪分子匿名将赃物送交司法机关或者物归原主,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本人没有亲自前往司法机关接受审查和裁制的诚意,则不能认为是自首。送子女或者亲友归案的,只要犯罪分子能如实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二、犯罪后自首的如何处理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三种情况:
(1)凡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2)如果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只能予以从轻处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