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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类型有哪些,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279人  作者:孝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延期审理的类型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检察人员或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建议或申请,法庭(含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同意或决定休庭而对该案延期推迟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庭审中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延期审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由于出现拒绝辩护情形而延期审理。对后者,由于解释比较明确,不作赘述。本文着重就前者的法律规 定及司法适用作一探讨。

二、延期审理的情况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

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孝感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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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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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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