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是怎么样构成的
1、单位犯罪的客体
单位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中的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条1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条8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3条79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1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3条33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条3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4条5个罪名)。至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国家的安全;
(2)社会的公共安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社会管理秩序;
(6)国家的国防利益;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2、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主体,是由双重成份结合而成的主体,它既有别于单一主体,又不能把它分开看成两个主体。它是由单位和单位成员这样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主体合二为一的,既可以称为一个主体―单位,又可以在具体的量刑时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适用刑罚。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的。
(1)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单位
a.企业单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获得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经济单位。(除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b.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比如新闻、出版、学校、科研、医药卫生等单位。
c.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党的机关。在我国,过去在政企职责不分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生过一些机关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机关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d.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等。
(2)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a.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这类人员,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b.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是单位的领导,也可能是一般工作人员;可能人多,也可能人少。但无论职位高低,还是人数多少,他们的行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或者是有益的,那么就不能够成单位犯罪;反之,尽管单位实施的行为对社会有危害,但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具体的讲,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二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如果仅有领导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领导的决策行为,均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4、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而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犯罪。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比如《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为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即使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也只能认定是自然人犯罪而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