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二、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