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
(一)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的概念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二)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才能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
二、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判几年的说明、介绍,希望能够切实帮助到您,并对您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