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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管制是什么,管制刑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66人  作者:济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法中的管制是什么

管制刑的定义: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管制刑的定义有多种说法,比如,“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法学者们在管制刑定义中指出了管制刑的定义中主要包含这几个方面:

1、由法院判处;

2、对犯罪分子不予收监关押;

3、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

4、是一种刑罚方法。综合学者们的表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管制刑的定义:管制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在社会中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二、管制刑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通过我国众多刑法学者对管制刑定义的表述,再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管制刑的主要特征: 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又称基本刑、本刑或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刑的特点是能单独适用,但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国境。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济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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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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