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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证人是否符合资格,如何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审查证人是否符合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 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

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 影响。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人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对某些 重要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二、如何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

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 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 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 据。

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敌视的对立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严格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慎重使用。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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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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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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