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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金刑的执行能否诉讼保全,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39人  作者:大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罚金刑的执行能否诉讼保全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执行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是惩治单位犯罪的有效手段,不但能追还犯罪所得,还可以剥夺犯罪单位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罚金刑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作用。针对罚金刑不能有效执行的现状,我们认为,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有必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所谓罚金刑的执行,就是采取有效方法保证法院所判处的罚金刑得以顺利实现。罚金刑得不到执行,便不能收到刑罚效果。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位罚金刑执行的方法有: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缴纳、分期缴纳、追缴、减少或免除。这些规定,在确保罚金的及时缴纳、有力惩治单位犯罪、有效预防单位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犯罪单位在判决宣告前隐匿、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时,是否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我们认为,在判决确立罚金刑前,因情况紧急或犯罪单位为了逃避罚金刑的执行而隐匿或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诉讼保全,对被隐匿、转移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其他有效方法,确保罚金的顺利缴纳,以维护罚金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判决确立犯罪单位罚金刑后,在判决期限内,单位仍不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以将诉讼保全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并以该价款优先执行罚金刑。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罚金的适用方式如下: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如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大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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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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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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