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1、从犯罪的类别上看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的条件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确规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规定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根据解释第66条规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一审、二审的立案审批表,一审、二审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
(2)被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羁押手续和准确日期;
(3)患有严重疾病的卫生医疗部门的证明;
(4)婴儿出生证明及卫生部门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5)对有些没有直接书面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证人予以证明被告的人身情况。同时,在程序上还要求主审人或合议庭作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取保候审。
二、如何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 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由此,在因违反取 保候审规定而被没收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1、 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取保候审时,就已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违反此规 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因而被取保候审人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显然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无视此后果予以违反,说明没收保证金这种不利后果 对其并无足够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 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公平等现象的出现。同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可以通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更加严厉的刑 事;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可能因为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
对于采取保证金担保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在没收保证金之后,应区别情形,责令其提出保证人、予以监视居住或逮捕,而不应以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形式再次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