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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如何审查证据,从轻减轻证据如何运用?

此文章帮助了31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逮捕时如何审查证据

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

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应着重对证据质的审查,即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这是一个总的要求,但是,对具体的证据种类,其着重点各有不同。

(一)对证人证言类的审查,应着重于对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有否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指证,逼取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对物证、书证类证据的审查,主要审查该类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包括取得的途径、时间、地点、方法等,证据本身有否被损毁、被掉换,能否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三)对鉴定结论类证据的审查。应着重于审查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检验的方法是否科学,技术、手段是否先进,结论是否正确,切勿盲目采信专家之言。

(四)对疑犯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由于他们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对案件的叙述或多或少的会掺杂一些个人感情和主观的因素。因此,对此类证据,应着重于审查其叙述是否心迹的自然流露,是否符合逻辑和情理,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的情形。

二、从轻减轻证据如何运用

在多数人的眼里,普遍认为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都是定罪后的量刑情节,那是审判阶段要考虑的事,与审查逮捕工作无关。其实,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殊不知,在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就有一条是:有逮捕必要的。而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中就有很多可以证明行为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1年8月6日作出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该规定只是说一般应予逮捕。它并没排除犯上述犯罪,同时有自首、立功、共犯中的从犯、胁从犯可以不逮捕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具有法定的从重情节的,为有逮捕必要,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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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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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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