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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累犯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88人  作者:大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同故意犯罪者作斗争,把惩治犯罪、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故意犯罪作为自己的目的,因此,把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界定在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为故意犯罪。由于是故意犯罪且是两次故意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而过失犯罪者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再次发生犯罪,其主观恶性远小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所希望的。②因此,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而只能是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法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这就是说,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较重的罪。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后罪虽然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反之,虽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却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独判处某种附加刑,同样不能构成累犯。这里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因为刑法分则有法定刑的条文都包括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那么,凡是受过刑罚处罚又犯罪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累犯。这样,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累犯的范围,显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5年以内期限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也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也不构成累犯,因为其所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处罚,使他们最终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过刑罚的执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来说,未经刑罚的执行,是难以测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经得到改造,是否还会实施犯罪。

二、如何处罚累犯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为此中国刑法典应建立故意累犯与过失累犯的双重体制,在体现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同时,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搞好利益权衡,区别对待。

(一)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二)对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故意累犯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内作为时间界限较为适宜,即指曾经犯过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过失犯罪,就构成过失累犯,对过失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过失犯罪,就认定为过失累犯。

增加过失累犯制度及对此类犯罪处罚的灵活性,更能够体现中国刑罚对再次犯罪的严惩态度与过失累犯再次挽救的人文关怀,以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且使得该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大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累犯与我们常说的再犯,虽然都针对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但在刑法上是不一样的,只有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才能称之为累犯,而再犯却没有这些限制,还要注意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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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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