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立功吗
应当认定为立功。
“立功受奖,立大功赎罪”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
我国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的立功,是依附于自首制度的,并不存在独立的立功制度。1997年刑法才对立功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78条第1款还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作出了规定,并对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予以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对立功问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这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地侦破其他案件,缉捕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犯罪,教育改造好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有利于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地侦破其他案件,缉捕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犯罪,教育改造好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等,因此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立功。
二、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立功的主要条件是:
(1)刑法上的立功不同于社会上自由公民的立功,仅适用于犯罪分子,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2)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犯罪分子服刑的任何一个阶段。
(3)立功在客观上,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关于立功规定的表现行为。其中,所揭发的他人罪行,必须与本人的罪行无关,如果是本人罪行的组成部分,就不能构成立功。
我们认为,考察立功问题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立功在法律上未规定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也即只要存在客观表现,而不管是否是自愿行为,都可能构成立功。
(2)判决生效前立功,依法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立功,可以减刑。其中,在判决生效前立功而判决时又未予认定的,一般应当在查明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恰当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