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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刑事证据如何使用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上述规定表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承担依法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犯罪的职责和义务。可见,证明责任总是和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法律职责、义务相联系的。例如,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就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法院为了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有责任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以查明案件事实。第一审法院的定罪判决,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将予以撤销或改判。即使是生效的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也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刑事证据如何使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二)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三)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四)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五)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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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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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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