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期徒刑怎么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二、适用无期徒刑要注意的问题
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无期徒刑没有刑期限制,需要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因而它是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无期徒刑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无期徒刑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把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刑种作为选择性刑种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最高刑;二是把无期徒刑与死刑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作为选择性刑种;三是把死刑作为最高刑,将无期徒刑和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量刑的选择性刑种。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自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2、实行劳动改造。
根据刑法典第46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刑法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减刑、假释,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积极改造。因此,无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国家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3、不可能孤立地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57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就意味着无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适用。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