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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应当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是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查、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机关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可认为是自动投案,但其主观上必须出于自愿、主动。

二、自动投案应当如何认定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之心,愿意接受惩处,有悔罪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如将自首时间过分的限制,将不利于瓦解犯罪及犯罪分子主动自首。

自动投案的方式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只要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自首,有投案的诚意,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不能到有关机关讲明案情,但只要本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电信等方式投案,都属于投案自首。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后的一种积极行为,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和应受惩罚性,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但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头无路当场投案的,或被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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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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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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