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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怎样区分该罪与贷款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包头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怎样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均表现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用贷金用于非法用途。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资金市场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后者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之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若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行为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差,至于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则按期本息归还,这种行为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因为该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包头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企业因资金问题向民间借贷非常容易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借款到期,偿还顺畅,则相安无事。一旦资金出现问题,无法保障按时还款,则很有可能被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案件定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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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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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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