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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苏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后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证据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二、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苏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审不判,一拖再拖,我国法律对各审判阶段都做了具体的审限规定,一审和二审的审限都是在法院受理后起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再审的审限是3个月,经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只有简易程序的审限最短,是自法院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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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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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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