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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不宜撤回起诉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6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

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偶尔会遇到案件事实、证据或被告人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公诉困难,由于这类情况不常发生,处理经验不足,加之公诉部门长期存在的无罪判决畏惧心理和出于对法院工作的配合等因素,很多时候都不加区别的以撤回起诉处理,混淆了撤回起诉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甚至把本应由法院裁定中止或终止审理的案件也撤回起诉,提高了撤回起诉率,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诉质量。

可以撤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就提起公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起诉。

1、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无法进行补充侦查或没有补充侦查价值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无法交付审判的。

2、在法院审理期间经鉴定被告人行为时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往往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识不统一造成的;

4、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5、其它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二、不宜撤回起诉的情形

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撤回起诉或全部撤回起诉,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以撤回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不应当追究部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能撤回部分被告人的起诉,不能对全案撤回起诉。3、出现漏犯和漏罪的,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应当追加起诉。

4、起诉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或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可以变更起诉,按变化后的犯罪事实起诉或将无法认定的犯罪事实撤销指控。

5、被告人脱逃不在案的,应由法院区别情况处理。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在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对脱逃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对在案被告人继续审理。

6、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患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7、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由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8、对于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能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计算。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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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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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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