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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二审期间如何认定自首

此文章帮助了415人  作者:通化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第二层含义是指,提供同案犯个人基本资料之外的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之类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抓获该同案犯的以上两层含义当然包括直接协力抓获同案犯的行为。如果交代的仅仅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包括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本属司法机关能够掌握的公开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也不能认定是立功。

二、二审期间如何认定自首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

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通化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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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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