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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东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二、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主犯,但盗窃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盗窃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东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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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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