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赚取钱财
被告人黄某、丁某两人从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租用仓库,并雇用被告人罗某等人,开始从事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等服务。黄某等人将货主从福建等地运来的假烟卸入其租用的仓库内或装入集装箱后,委托被告人方某等人以出口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将假烟运至国外销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黄某、丁某系主犯,黄某、罗响有立功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7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宣判后,黄某等9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