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购买赝品二次行骗被抓获刑
被告人申某以摆摊卖玉器为生,与被害人李某因买卖玉器相识。2011年9月,申某与某老汉预谋后,将李某约至城区某招待所房间内,老汉假扮盗墓者的父亲,申某谎称老汉有一盗墓所得的青铜器文物,因生活困难急需出手,李某信以为真,以20000元的价格买下。后申某与老汉分赃。事后,李某发现上当,但找不到申某。几日后,没想到申某又约李某至招待所,欲再次行骗,被当场抓获。后申某将赃款退还。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12年3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申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