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后潜逃十六年
16年前,未满十六周岁的李某伙同另外两名同乡,一同在1996年1月23日凌晨对路人实施抢劫。三人在抢劫一被害人时,一名派出所联防队员闻声赶来阻止,李某和另外一名同乡将联防队员用刀砍伤后逃跑,后来李某的同乡落网。李某一直在外潜逃,直到2011年10月1日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被告人自首且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某犯罪时距今已十六年且期间未有其他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2012年3月5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