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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减刑的实质条件,减刑的限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法上减刑的实质条件

刑法上的减刑分为两种:一种是酌定减刑,即“可以”减刑;另一种是法定减刑,即“应当”减刑。因此,减刑的实质条件也分为以下两种:

1、酌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以及认罪服法态度好等等;“有立功表现”,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等等。只要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

2、法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以上六种重大立功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减刑的限制有哪些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2、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

3、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

4、可以多次减刑,只是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而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

5、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于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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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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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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