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后抽逃出资获刑
2006年1月,山东省新泰市河东村民委员会谋划成立一家建筑安装公司,但资金不足,后被告人该村支部书记尚某借款530万入注公司账户,公司注册验资通过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尚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该村民委员会先后两次抽逃公司注册资金7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抽逃出资罪如何处罚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泰河东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尚某在建筑安装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尚某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新泰市法院一审以抽逃资金罪判处被告单位新泰市河东村民委员会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罚金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