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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吸毒持枪抢劫药店老板,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吸毒持枪抢劫药店老板

2005年,被告人王某1非法获得一支运动手枪和九发子弹。2009年7月,因无钱购买毒品,王某1决定抢劫他人钱财,目标锁定云南省盐津县“一心堂”药店店主杨某。2009年8月,王某1告诉王某2抢劫杨某想法,二人一拍即合。二人窜到杨某及其员工住处,首先控制了为二人开门的杨某之妻毛某,抢走室内手机、项链、银行卡。随后控制了撞见抢劫的员工彭某。由王某2持枪看守毛某、彭某,王某1带着银行卡和威逼出的密码准备外出取钱时被杨某撞见,杨某逃走后立即报警。

二人逃离现场后,王某1联系妹夫胡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王某1畏罪潜逃时,仍为其提供帮助和路费,助其潜逃。在潜逃路上,王某2入室盗窃被害人曾某现金1133元和价值829元的手机一部。

根据胡某某提供的线索,2009年8月6日,警方将二人抓获。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持手枪和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捆绑、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1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运动手枪,其行为还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2在逃跑过程中,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二被告人系实施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构成窝藏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4月8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2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胡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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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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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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