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业宝库管理员骗得数十万
2008年7月份,覃某某伙同“周生”、“谭明”、“老何”(后三人另案处理),为骗取他人钱财,密谋虚构“国际五三七”公司,谎称公司专门负责办理“民族大业”,其是中央民族事业金银财宝宝库的管理员,保管一批国民党时代留下来的金银财宝,现藏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某个山洞内,中央已批准开启,但需要资金启动,在民族事业成功后,出资帮助者将得到公司的巨额分红。2010年9月,经人介绍,覃某某认识了梁某玲,覃某某谎称公司招聘女文员,如果梁某玲入股其公司,年底会分得巨额“花红”,梁某玲又介绍其外甥女肖某婷到覃某某公司工作。后覃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肖某婷谈恋爱,后又叫人伪造结婚证,假装与肖某婷结婚,以取得肖某婷、梁某玲等人的信任。覃某某还经常与肖某婷的家人联系,为取得信任,覃某某等人还在覃塘石卡镇的一个山洞用石头、瓷器、木头等布置了所谓的“宝藏”。后覃某某以公司需要活动经费或办理海外资金回调手续费等借口,多次骗取梁某玲的现金共计175100元、骗取肖某婷舅舅梁某东现金141000元,所得赃款用于覃某某购买索尼牌相机一台、比亚迪牌二手轿车一辆等,其余已挥霍。案发后,覃某某的亲属替其退还梁某玲人民币10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主犯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某某与同伙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覃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20日,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十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梁某玲、梁某东经济损失一十六万五千一百元、一十四万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