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老板变身皮条客
2010年,租了许昌县某国道边上几间门面房的被告人樊某准备在2010年9月3日开业搞饭店生意。9月3日凌晨,冯某、常某、高某(均另处)见饭店还亮着光,三人便走进店内并要求樊某为他们各找一名“小姐”。起初,樊某并不乐意做皮条客,但是经不住三人愿出高价介绍费的诱惑。最后,商定由樊某负责找小姐,价钱由三人与小姐协商,樊某只收取每人50元的介绍费。此后,樊某通过各种方法为冯某三人找到了三名小姐,冯某三人在樊某饭店行苟合之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处罚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对其判决。
2011年3月18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