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又贩毒品
2009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2月7日和2月12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先后两次在合浦县常乐镇公路道班附近的加油站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1.5克海洛因卖给宁某。2010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同样的地方予以每克270元的价格将11克海洛因卖给宁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毒品14.09克。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合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查获毒品的数量,应视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应当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前罪所宣告的缓刑,与后罪所判刑罚实施数罪并罚。
因此,合浦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前罪所宣告的缓刑,与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