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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作掩护,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曲靖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作掩护

被告岳某原是北京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在其1999年10月至2009年7月的入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兼出纳工作。岳某在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涂改公司的银行现金支票存根金额,侵占公司钱财496709元;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岳某又做了303575元的虚假费用报销;另外岳某还通过涂改转账支票的方式,为自己多发34900元的工资。

根据公司所聘请的会计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岳某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共侵占公司财务616709元。岳某于2009年9月25日投案自首。至案发前,岳某退回公司人民币88000元,其亲属代她归还单位3万元。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岳某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担任公司会计兼出纳,负责管理公司账目、支票、工资发放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故对其所犯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岳某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发还。

法院判决被告岳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498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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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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