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团伙盗窃电缆并销赃
从2009年至2010年,李先华伙同莫永平、杨长均、沈建平、黄隆胜、秦天智等人驾驶自己的汽车先后在重庆市、湖北省利川市等30多个县市的高速公路或者街道上盗窃价值579471.40元的路灯电缆线24次。其中在2010年5月底某日,秦天智邀彭科到湖北省利川市运货,并于次日凌晨返回重庆,在渝利高速利川市境内汪营收费站附近,李先华、莫永平、杨长均、秦天智、万应华在彭科的货车上装载盗窃得来的价值54351元的兴乐牌VV-4*16型电缆线1710米、兴乐牌VV-4*25型电缆线135米,后彭科在明知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用其货车将赃物运至姜国桃处销赃,并分得赃款3000元。
2010年8月23日,彭科到公安机关自首。该盗窃团伙中,李先华作案24起,涉案金额579471.40元,莫永平作案19起,涉案金额498931.40元,杨长均作案18起,涉案金额486144.40元,沈建平作案3起,涉案金额121890元,黄隆胜作案2起,涉案金额115506.20元,秦天智作案1起,涉案金额54351元。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公共财物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先华、莫永平、杨长均、沈建平、黄隆胜、秦天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科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先华、莫永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长均、沈建平、黄隆胜、秦天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0日,法院一审判处犯盗窃罪的主犯李先华、莫永平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犯盗窃罪的从犯杨长均、秦天智、黄隆胜、沈建平分别判处十年至十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彭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电压测试仪一台,工具刀一把,现代牌越野车渝A3D396一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沈建平赃款5万元予以追缴,其余所盗窃赃物及销赃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