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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集团诈骗,诈骗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合肥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黑诊所集团诈骗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伙同弋某某、丁某某、任某某等,共同出资在重庆市渝中区彭家花园路设立门诊部。未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注册,亦未取得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该门诊部下设中西医结合科室、挂号、收费、药房等多个部门,对外宣称“专家、教授坐诊”,以“行医”为名,对由“医托”分别从重医附一院等诱骗来的病人进行“诊疗”,通过开具高价的中药和中成药的手段,骗取前来就诊病人的钱财。2010年6月21日止,共计骗取被害人钱财1810764元。

诈骗罪如何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潘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邓某某、彭某、黄某某、蔡某某、弋某某、滕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蒲某、柏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本案系以被告人王某为主,陆续纠集起来的犯罪团伙,应当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诈骗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13名被告人在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由于1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他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五千至七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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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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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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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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