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好友请求代购海洛因
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答应好友被告人易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二人均为吸毒人员。同月15日,二人会面后,易某将购买70克海洛因的费用18900元人民币交给郑某,之后郑某独自购买了海洛因交给了易某。同月16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郑某骑摩托车送易某的途中在郑某身上搜出12小包疑似毒品,从易某身上搜出1包疑似毒品。随后,又从郑某家中搜出1包疑似毒品。经检验搜出的疑似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份,重达79。3克,其中66。1为二人共同持有。检察院以郑某、易某涉嫌贩卖毒品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构成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被告人郑某、易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几次内容基本稳定一致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两份现场检测报告书(郑某、易某均为吸毒人员),均证实是易某托郑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其自己吸食,易某与郑某并没有约定给郑某一定的利益回报,所以,综合本案的案情及证据,无法证实郑某代易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是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实际上获得任何利益,因此郑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但是,易某托郑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已超过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对托购者的易某及代购者的郑某均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66.1克的共同犯罪中,易某、郑某两人各自实施的行为虽然不同,但作用相当、地位相等,均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郑某、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4月5日,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易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易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