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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原因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4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刑事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证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刑事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三、申请刑事回避的原因有哪些?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回避的理由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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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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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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