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适用条件
2008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许明金因砌灶台使用了哥哥的两担沙子。哥哥得知后,原本素有矛盾的两人发生了争执。当哥哥看见被告人许明金未将剩余的沙子归还给自己时,试图拿起铁耙挖坏刚做好的灶台。被告人许明金以为哥哥要对自己大打出手,抢过铁耙把,朝其兄头枕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遂后又朝头、手、肩等处击打数棍,最后哥哥被打致死。期间,哥哥儿子上前劝架,被告人许明金击伤侄子头部,伤势鉴定为乙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明金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明金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其兄发生争吵,持木棍猛击其兄头部,致其死亡;同时,被告人在击打其兄的过程中造成其兄的儿子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又系同胞兄弟,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施救,且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明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