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五金店被抓,盗窃罪怎么判刑
湖南省邵阳市吕某某、蒋某、刘某、毛某某等人于2008年5月20日驾车路过旬阳县城,因车辆损坏修理费用不足四人便进入一家五金店,盗走电线电缆450公斤,价值人民币26113.5元。后吕某某、蒋某、刘某三人被捕,毛某某驾车逃逸。2008年5月30日,毛某某与他人合伙将电线电缆变卖,分得赃款3000元。2008年11月11日,法院先行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蒋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直到2010年3月30日,毛某某因吸毒被警方传唤,被发现正是当年逃跑的盗窃犯。
毛某某以盗窃罪被公诉至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