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思悔改多次抢劫他人财物
被告人祖某、田某曾经分别因盗窃和非法开采被公安机关实施过行政拘留。2007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为谋取钱财,经事先预谋,不思悔改的被告人祖某伙同吴某等人(吴某等另案处理)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刀具闯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一村民家中,将被害人控制后抢走手电筒、尖刀等物。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祖某等人又闯入房山区张坊镇另一户村民家中,将被害人捆绑后抢走现金7450元。2007年10月某天晚上,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吴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祖某、田某翻墙进入河北省涿鹿县某村村民家,强行抢走现金20元、波导手机1部、黑色带毛上衣1件后逃离现场。2007年11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祖某、田某等三人又在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某村村民家中强行抢走现金280元。2007年11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祖某、田某等人在河北省涞水县某餐厅就餐后,持刀将店主颈部砍伤、将店主妻子手部划伤并抢得的890元现金后逃跑。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祖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祖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