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销售假冒大豆种子
2010年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徐某与张某以普通豆种经包装后冒充“徐豆16”,向外出售。张某在东海县收购“密荚王”大豆豆种,并用徐某提供假“徐豆16”的包装袋包装,联系客户发货,贾某明知假冒的“徐豆16”豆种仍向外销售。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徐某、张某、贾某累计销售假“徐豆16”大豆种子13万多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0万余元。当地农户购买“徐豆16”种植后,发现豆子减产甚至绝收,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2011年3月,三被告先后落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贾某以假充真,用收购的“密荚王”豆种冒充“徐豆16”豆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提起犯意、提供包装袋、指使被告人贾某联系客户、获取大部分犯罪违法所得,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张某提供冒充“徐豆16”的豆种、积极参与预谋、包装、销售,赚取部分利润,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贾某在被告人徐某的公司中打工,挣取工资,并按照被告人徐某的安排联系客户,是本案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5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同伙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