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用公款冲销个人借款
1994至1996年,被告人宋某利用担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厂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会计采取帐外收入等手段用公款冲销其个人借款75210元。1994年9月,为感谢宋某在工程招投中的帮助,西华县三建公司经理张某送给宋某人民币50000元。1997年5、6月,与四川东华机械厂谈判购买设备的过程中,担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宋某与厂长赵某向东华机械厂索要价值156000元的桑塔纳轿车,后用于宋某私人乘驾。
2005年7月,西华县海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宋某授意工人王某翻供遭拒,后宋某的妻子及其家属(均已判处刑罚)遂对王某进行打击报复,迫使王某举家迁移别处居住。2006年3月,为答谢时任太康县县委副书记的宋某的帮助,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出资4200元帮助宋某夫妇前往港澳旅游。
单位受贿罪怎么认定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采取打借条借出现金、用帐外收入冲抵借款把借条销毁的手段,将国有资产7521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河南省人造板厂作为国有企业,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宋某采取威胁方法指使证人翻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2010年5月1日,淇滨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