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包工头以做工程为由诈骗钱财
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9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是某工程包工头,以缺资金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43500元,并用于个人吃喝嫖娼。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1900元和一台价值3300元电脑,并发还受害人李某。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张某公诉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认定
2011年3月1日,彭水县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083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向李某借款做工程,并没有诈骗,且还款日期未到,遂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并没有做工程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谎称正在做工程,主观上具有明显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将所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造成大部分钱财无力返还的后果,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张某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43500元,数额巨大。
因此,重庆市四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