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团伙多次实施犯罪活动
1989年起,被告人欧建开始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并有组织地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非法财富,同时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至2004年基本实现了对湘潭市主要城区的赌博电游业的非法控制,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欧建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初,被告人宾建大纠集黄龙、袁胜利(均在逃)、刘尚阳、王勇、林杉、吴亿文等人组成贩毒团伙。其中,宾建大负责毒品的购进;王勇负责毒品的保管、销售和毒资的收取;林杉负责毒资的管理;刘尚阳、吴亿文等人负责部分毒品的运输和销售并从宾建大手中低价购进毒品用于贩卖。2007年8月,被告人欧建发现渣土挖运行业利润丰厚,遂开始采取强索干股、挑拨股东关系等手段强行霸占湘潭市庞龙渣土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和资产,成功控制了该公司。至2009年,欧建通过操纵湖南庞龙物流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匡小春和被告人文斌安排到公司任职,并吸收王伟军、万益平等懂建筑、懂法律的人员加入组织,非法控制湘潭市岳塘中心城区的渣土挖运市场,逐渐发展为湘潭地区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16项罪名将被告人欧建等71名团伙成员公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0日,湘潭市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强迫交易罪、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欧建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705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宾建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判处其余69人死缓、无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