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诈骗他人十万元
2011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骗被害人田某可以帮其承揽到石景山区白庙村的拆迁工程,为获得田某的信任,被告人李某还冒充首钢公司的相关领导。7月17日,李某某用假冒的身份与田某签订了担保协议,后二人以承包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诈骗田某10万元。截止两名被告人被抓获赃款也未起获。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石景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